2008年3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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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如期交货遭扣款 既已签收该履约
谢兼明

  案情:
  鸿发制衣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制衣企业,腾飞制衣厂是当地一家个体经营的小型制衣企业,业主为李先生,由于规模太小拿不到大的业务,平时主要就靠从大的制衣企业分“一杯羹”。因此,从2006年初开始鸿发制衣公司与腾飞制衣厂就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鸿发制衣公司往往在签收李先生交来的成衣后一个月内就把加工费全部付清,而李先生则严格按照鸿发制衣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完成服装加工。2007年9月,李先生又将承揽的6000件服装如期交了货,鸿发制衣公司亦依惯例向李先生出具了签收单。签收单载明:“今收到腾飞制衣厂李××交来服装6000件,加工费共计人民币4.8万元,此据。鸿发制衣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9月11日。”并加盖了公章。一个月后,李先生前往结取该批服装的加工费时却被告知“有2500件质量不符合商场要求,应扣除加工费2万元”。
  李先生直感一头雾水:我厂是严格按图纸加工,且服装亦明明经过了你们的签收,最后却说质量不过关。此后,虽经好说歹说,鸿发制衣公司就是不肯付给另2万元的加工费,无奈之下,2008年1月21日李先生将鸿发制衣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付清欠款2万元并自2007年10月1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08年3月5日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服装的质量并未作过特别的约定,最后依法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这样处理是正确的,符合法律的规定。
  李先生与鸿发制衣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一种典型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依照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与合同的约定,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261条分别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因此,只要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并经定作人验收,定作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报酬。从本案来看,作为承揽人的李先生已按照作为定作人的鸿发制衣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了工作成果——加工完成的服装,此时李先生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另一方面,作为定作人的鸿发制衣公司亦签收了李先生交付的工作成果,在对质量要求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此时其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同时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从本案来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确实没有对质量、报酬的履行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亦没有就此签订补充协议,但根据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鸿发制衣公司提供的服装图纸就是合同双方对服装质量的约定,鸿发制衣公司“在签收后一个月内把加工费全部付清”就是合同的双方对报酬的履行时间的约定。
  综上,鸿发制衣公司以“服装质量不符合商场的要求应扣加工费”之抗辩是站不住脚的。法院判决鸿发制衣公司付清李先生2万元报酬并自2007年10月1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